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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总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7 21:02:06   阅读:
为统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标准,规范量刑尺度,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量,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兼顾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应当遵循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总则的相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和知识产权犯罪本身的特点,确定量刑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
 
(一)量刑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原则,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适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需求。
 
2.量刑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惩罚与预防并重,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量刑应当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内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相当。
 
(二)量刑适用方法
 
1.缓刑的适用
 
(1)对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符合前述情形且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可以适用缓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②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③不具有悔罪表现的;④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⑤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⑥犯罪对象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产品的(但经鉴定假冒产品与正品质量相当的除外);⑦被数罪并罚的;⑧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2.罚金刑的适用
 
(1)罚金刑在知识产权犯罪刑罚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提高其犯罪的经济成本,剥夺其再犯的能力。
 
(2)确定罚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根据犯罪对象件(份、张、部)数确定量刑幅度的案件,可以参考同一量刑幅度内依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所对应的罚金刑进行综合考虑,确定该案的具体罚金刑。
 
(3)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犯罪行为,如果按照违法所得数额倍数确定的罚金数额与按照非法经营数额比例确定的罚金数额存在差距较大的,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宜从重确定罚金数额。
 
(4)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案件,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从而确定罚金数额。对于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标价和售价平均价的案件,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非法经营额并确定罚金数额;若据此确定的罚金数额畸高、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区分是否系奢侈品、并充分考虑犯罪未遂情节,从轻或者减轻确定相应的罚金刑。
 
3.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
 
(1)对于依法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管制执行期间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特定活动,或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等产品的,依法宣告缓刑时,一般应同时宣告禁止令。
 
(3)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时也可以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活动。
 
4.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
 
(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综合案件情况,在分则规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基础上,统筹把握量刑从宽幅度。
 
(2)根据犯罪分子认罪认罚的阶段,在分则规定的基准刑基础上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30%;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20%;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10%。
 
(3)在满足缓刑适用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分子,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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