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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22:23:03 阅读:
次
【文号】沪高法〔
2020
〕
583
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协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执行工作协作会,并形成如下纪要:
1.
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应当向该股份公司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股权予以公示。
2.
关于批量送达协助文书时冻结顺序的确定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
,
应当以首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冻结为生效冻结。
同一法院向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送达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的顺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此确定冻结顺序。
3.
关于股权冻结后限制目标公司股权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已被冻结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的被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受理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业务申请。
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文书内容上列明具体要求协助的事项。
4.
关于股权的轮候冻结
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股权的,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除轮候冻结列明起止期限的,冻结期限至列明的结束时间为止外,轮候冻结期间不需要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5.
关于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应暂停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的业务。
6.
关于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7.
关于协助执行前的先行审查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任职资格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前应当进行审查,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
8.
关于明确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和撤销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变更登记(备案)和撤销情形包括: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办理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变更登记;办理撤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备案,恢复至变更(动)前的状态;办理撤销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变更登记,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等。
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导致对相关登记申请案以及登记(备案)等事项(如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一并作出变更或撤销的登记决定。
9.
关于协助执行的责任
本纪要执行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
关于加强沟通协作机制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协助执行业务的沟通。市高院执行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作为对口职能部门,对本纪要规定事项及其他协助事宜,定期双向沟通,协调处理,不断完善合作交流机制。
依照本纪要协助执行所需提交材料及信息公示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
2014
〕
25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纪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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