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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3 21:36:58   阅读: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切实有效缓解医疗损害鉴定送鉴矛盾,加强对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的规范与管理,提高全市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工作目标】  进一步理顺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沟通协作,加强流程管理,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完善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工作规则,有效畅通鉴定委托渠道,确保当前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送鉴难的矛盾能得到切实解决,为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优化发展,实现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并轨制”奠定基础。

2.【工作原则】  推进全市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坚持“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并重、本市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与苏、浙司法鉴定机构并行、加强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与加强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管理并举”的原则。

3.【与市卫健委工作机制】  加强与市卫健委,市、区医学会工作对接,继续发挥市、区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主体作用。完善法院与医学会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紧密双方工作联系,畅通鉴定“供需”问题反馈渠道,及时有效解决影响鉴定周期及效率的常见问题。

4.【与市司法局工作机制】  加强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对接,扩大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医疗损害鉴定受案范围。有效协助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医疗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5.【联合协作】  积极推动市司法局与市卫健委等部门启动本市医疗鉴定专家库的共享机制建设;探索与建立法院、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联合业务培训机制,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同质化创造条件。

6.【机构共享】  加强与苏、浙等地法院的工作联系,构建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参与本市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长效合作机制,拓展医疗纠纷案件送鉴渠道,为苏、浙、沪三地司法鉴定机构的共享机制建设积累经验。

7.【归口管理】  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归口管理工作试点,将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全市委托鉴定平台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推行司法鉴定机构随机确定机制;强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统筹管理,提高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积极性,有效提升医疗损害鉴定从委托受理到出具鉴定意见等全流程的工作效率。

根据条件成熟、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医学会鉴定的统一归口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和健全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随机确定鉴定人等委托集约化管理机制。

8.【鉴前规范】  全市各法院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鉴定材料质证程序,切实提升鉴定材料质证、认证效果,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认证的,不得向鉴定人移交。推行送鉴材料、委托手续清单式填报制度,确保鉴定委托流程的留痕、有序、高效。

9.【鉴中管理】  全市各法院应建立专人送鉴、管理、沟通机制,加强与鉴定机构的工作对接,及时、有效配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事项;审判(辅助)人员应列席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增进与鉴定专家的有效沟通。

10.【鉴后监督】  全市各法院应强化鉴后流程监督,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完成鉴定人的补充说明工作;如当事人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鉴定人已出具补充意见的,应加强案件流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案件及时开庭审理,不断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11.【平台建设】  开发建设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管理平台,将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纳入专项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对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各节点的实时跟踪、有效监督,有力提升医疗损害鉴定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2.【定期通报】  高院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对全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受理情况,法院参与鉴定听证会情况,鉴定人出庭情况,鉴定周期情况,以及全市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强化对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动态管理,有效提升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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