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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们在商事审判中发现,有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法官对可否继续审理的处理不够慎重。如在担保事实涉嫌诈骗且已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商事案件的合同审理不注意与刑事案件衔接,单凭商事案件所掌握的证据,先于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这样的民事判决,在是否存在当事人串通事实、合同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等方面的认定,极有可能会因同一事实认定与后续的刑事判决不相一致,而影响民事判决的准确性。高院民二庭曾于2007年下发了沪高法[2007]395号《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一条明确,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刑事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第二条明确,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为了准确把握上述意见,妥善处理好商事案件审理与相关刑事案件的关系,确保民事案件质量,审理中需充分注意下列事项:一、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因本案事实涉嫌犯罪已经进入刑事程序,且该犯罪行为的认定将可能直接影响案件主要定案证据的证明效力,影响到争议事实的认定,影响到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或责任承担认定的,应裁定中止审理;二、法官对所审理的商事案件涉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应注意主动与刑事受理机关联系,了解刑事案件的进展以及与商事案件间可能发生的关联,并记明笔录或做好工作记录; 三、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不明或过长,商事案件确有必要先行处理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向庭长报告,由庭长按《商事审判庭庭长管理纲要》规定,提交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必要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商事案件对相关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行为效力和责任承担等,要注意应与刑事判决结论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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