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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敏感性、矛盾易激化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  发布时间:2012-03-22 22:17:14   阅读: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为保障本市法院合法、规范、稳妥审理行政案件,高院行政庭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制定了《群体性、敏感性、矛盾易激化行政案件审理要领》和《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解答》。鉴于近期部分法院反映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因涉及敏感性、矛盾易激化情况而导致庭审问题较为突出,我庭在上述要领和解答的基础上,针对此类案件特点,就部分审理程序问题予以补充解答。

 

敏感性、矛盾易激化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审理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解答

 

一、证据交换

敏感性、矛盾易激化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般不需组织证据交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组织证据交换。

(1)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视听资料的;

(3)原告为拖延审理期限而故意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

(4)其他可以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隋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三、旁听中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要求法院预留旁听席位的,一般不予准许。

2.具有敏感性、矛盾易激化倾向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即使当事人庭前未提出旁听要求,审判人员亦应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如当事人是否可能组织旁听群众,旁听人数等,以便采取有效应对。

3.对于当事人将自行纠集大量人员旁听庭审并存在肆意扰乱庭审秩序可能的,法院可采取适当手段控制该方当事人的旁听人数。

四、庭审中相关情况的处理方式

1.开庭审理前,原告已进入法院,以其召集的旁听群众未能全部领取旁听券或法院不同意其委托的公民代理人等非正当事由拒不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审判人员应将原告引入备用法庭,向其释明:如你因×××原因,拒不参加庭审,我院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视为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次。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希望你考虑清楚,注意尊重和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并制作谈话笔录;对于原告拒绝签章的,应制作工作记录;若法庭条件允许,应进行录音或摄像。

2.开庭审理前,原告已进入法院,以自身欠缺诉讼知识,必须等待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等为由,要求推迟开庭的,法院酌情决定是否准许。推迟时间以十五分钟为宜,庭审中应对迟到者予以训诫。

对于原告因诉讼代理人不到庭而拒绝参加庭审的,视为原告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一次。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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