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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法(审)〔2011〕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相关庭、处、室: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
为更好地适用《规定》,正确确定案件案由,正确输入案件信息,结合上海法院审判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审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案由应先从《规定》列出的四级案由中选择,四级案由中没有的,从三级案由中选择。
二、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三、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四、在请求权竞合情形下,应当要求当事人自主选择,明确其所主张行使的请求权,并据此确定案由。
五、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六、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现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七、对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
八、
九、2011年3月25日以前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在2011年3月26日以后结案的,结案案由应从新案由列表中重新选取。如原案由已被取消,则应选择最相类似的案由。
十、申请执行、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案件,仍可选用原审案由。
十一、在立案或结案时,认为诉争的法律关系在三、四级案由中没有规定,需适用二级以上案由的,应向高院立案庭报告同意后方可选用。
在执行《规定》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高院研究室、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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