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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2011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  发布时间:2012-03-28 18:24:53   阅读: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未经授权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 颁布日期:2011-04-07
  • 实施日期:
  • 性:有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相关规定,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并已在《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填报,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二、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三、在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终止审核工作,或者注销该申请家庭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部分买受人死亡的,以未死亡的买受人为买受人,同住人不变更为买受人;

  ()买受人均死亡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买受人;

  ()部分或者全体同住人死亡的,买受人不发生变化;

  ()买受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解除,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回购,或者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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