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准确执行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落款署名的通知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9-24 21:19:23 阅读:次 |
沪高法审监〔2013〕2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海事法院立案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及铁路运输法院审监庭: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落款署名规则作了调整。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删除了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对该类民事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如何署名问题――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矿石加工厂与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文书选登已于2013年1月18日印发我院。该文件对于启动再审程序的裁定如何署名的问题,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神,“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案外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的落款署名都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对法律修订后相关法条序号的变动予以注意,应准确援引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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