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高院民二庭召开全市商事审判庭2012年第四季度庭长例会,就近期部分法院反映的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和供用水合同纠纷中的裁判标准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会后,我庭对会议讨论情况整理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股东拒绝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致使法院裁定确认的公司清算方案无法执行,财产追索应以何种途径解决? 在一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公司股东甲和股东乙曾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确认公司账上一笔480万元款项由股东乙负责保管并向债权人清偿,如该款项今后丧失法律支付理由而无需支付,则由双方股东按投资比例分配。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发现该笔款项的债权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申报债权,该款项已经丧失法律支付理由,因公司对外无债务需清偿,该款项则应由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遂据此制作了相应的清算分配方案,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但股东乙拒绝将相关款项返还清算组。 对于清算组应如何向股东主张返还被占有的财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由股东甲通过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取得;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负有追回公司财产的职责,故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追回财产后,根据清算方案直接由双方股东按比例分配。 讨论中大家普遍认为,上述争议问题涉及清算组追索分配财产的及时性和途径,审理中宜把握好以下原则:1、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涉及公司的任何财产,无论约定归属哪一方股东,均应先由清算组负责管控和追回,再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约定制作清算分配方案;2、清算组难以自行追回被股东或他人不当占有的公司财产时,要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追回。法院也应及时释明,要求清算组依法及时履行追收财产职责,以免发生已确认的清算方案难以执行的情况;3、清算程序中涉及其它案件执行问题的,应注意做好与执行程序的沟通衔接工作。 二、法院裁定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终结后的报结标准如何确定? 在企业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结案标准上,存在做法不统一的情况。大多数法院以出具终结破产或清算程序裁定书为标准报结,少数法院以办理企业工商注销登记为标准报结。 例会讨论认为:实践中因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往往时间较长,若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结案标准,会使相关案件长期处于无法报结状态,对中介机构及时参与新案件摇号的公平性也会带来影响。倾向意见是以法院出具裁定终结破产或清算程序的法律文书为报结标准;终结裁定书出具后法院应及时点击报结,使中介机构能够及时参与新案件的随机摇号。 三、供用水合同中滞纳金条款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 在供用水合同纠纷中,对于自来水公司账单背面印有“对逾期付款者按日加收2‰滞纳金”的条款应如何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滞纳金条款系供水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如果滞纳金条款有效,该条款能否认定为违约金性质并认可用户有权提出调整滞纳金的请求。对此实践中存在以下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应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滞纳金应认定为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征收滞纳金系企业依据行政法规实施的一种行政收费行为,不能按照民商合同的规则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征收滞纳金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缺乏明确依据的收费条款,不能认定为有效。 讨论中大家普遍认为,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合同具有行业特殊性,涉及千家万户,对于此类合同中滞纳金条款的认定需慎重处理,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法律中并无滞纳金的概念,对账单中滞纳金条款的认定,应当立足于法律层面进行评价。对账单上滞纳金条款有格式条款性质,格式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可遵循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并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2、目前各类公用事业收费账单对逾期付款加收费用的名目并不一致,有的称为“滞纳金”,有的称为“违约金”。讨论多数意见认为,从收取目的和收取方式上看,合同中的滞纳金条款具有违约金性质;3、对于账单滞纳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的认定,涉及一类案件的处理,审理中要注意避免个案处理不慎而影响类案裁判标准;4、对于此类合同中有待完善改进的问题,如格式条款的设定与提示等,注意及时总结,可向有关部门或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以进一步规范公用事业服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