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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鉴定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03-16 20:37:41   阅读:

沪高法[2012]505号

 为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2年1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巡视员丁寿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阎祖强和各位副主任,以及上述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就规范本市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案“食品”的检验、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听取了与会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一、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食品”,根据查处需要应当进行检验的,应由最初查处该涉案“食品”的单位根据办案检验需要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见附件一)抽样检验。涉案“食品”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由最初查处该涉案“食品”的单位委托技术鉴定。最初查处涉案“食品”的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查扣“食品”因被污染或发生腐败变质而丧失检验或者鉴定条件,对于易腐变和污染“食品”应当在查扣后24小时内完成抽样检验委托。

二、涉案“食品”的抽样工作,应当由相关执法人员或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负责。抽样的样品应当备份,以备技术鉴定之需。抽样过程应当制作详细的抽样记录(见附件二)。抽样记录应当包括:样品名称、性状、规格和数量等基本信息,以及样品来源、样品保存情况、抽样时间和地点、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样品代表的“食品”数量、样品编号,抽样人员、执法人员、涉案当事人或涉案单位人员签名及日期。

三、委托检验应当填写委托书(见附件三)。委托书需载明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简要案情、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检验要求、检样抽样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委托单位署名及日期。承担检验的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检验项目按国家或本市相关标准,或者国际认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具体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检样情况、检验日期、检验地点、案情摘要、检验方法和结果、相关标准、分析说明、检验意见、检验人员职称及签名和印鉴、检验机构署名及印鉴、文书制作日期(见附件四)。

四、委托鉴定应当填写委托书(见附件五)。委托书需载明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简要案情、委托依据、委托事项、鉴定要求、涉案“食品”检验结果以及保存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委托单位署名及日期。

五、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食品”的技术鉴定,统一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受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当组建由医学、农业、食品、毒理、化学、微生物、营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

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及时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应当至少由3名以上奇数的、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专业技术对涉案“食品”来源、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测数据,或者涉案“食品”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后作出鉴定意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当在受理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七、鉴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具体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检样及来源、检样保存情况、鉴定日期、鉴定地点、案情摘要、检验方法和结果、相关标准、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人职称及签名和印鉴、鉴定机构署名及印鉴、文书制作日期(见附件六)。

八、对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当从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对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时间、评估地点、评估组织机构、评估专家组成员及其职称、评估事项、评估目的、评估分析论证及依据、评估意见,由评估专家组全体成员署明姓名、职称及签名,并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署名、盖章及标明制作日期(见附件七)。评估报告应当与鉴定报告一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

九、在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为了方便各单位联系委托检验、鉴定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将联系方式予以公布。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予以更新。(见附件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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