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审)[2012]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2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二庭、民三庭。 附:《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年10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本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案号编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编“刑(知)”案号,案号编制规则为:(年份) 法院简称 刑(知)初字第x号,或(年份) 法院简称 刑(知)终字第x号。 第三条【审理部门】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以侵犯知识产权罪起诉的案件,起诉的罪名既有侵犯知识产权罪又有其他罪名的,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少年审判庭审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既有未成年被告人又有成年被告人的,应分案处理,未成年被告人由少年审判庭审理,成年被告人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 第四条【案件管辖】案件受理后至一审判决前,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有争议的,不再移送本院其他审判庭审理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上诉后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上诉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的,上诉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 第五条【审判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通知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派员参与组成合议庭。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可相互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共同参与有关案件讨论。 第六条【人员配备】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较多的法院,应当为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具有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不在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有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但应当由刑事审判庭指定专人负责参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七条【审判程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审判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参与和协助。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业务文件时,应听取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意见。 第九条【案件请示】下级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事宜的,应向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请示,并同时报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解答下级法院请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时,应征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意见。 第十条【调研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调研指导工作,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予以协助。各相关法院应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调研工作,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 第十一条【培训研讨】为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全市刑事审判条线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应通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外部协调】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牵头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外部协调机制,与公安、检察、工商、烟草、文化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促进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效。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