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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2016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6-01 20:37:24   阅读: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

  201411月,上海高院民一庭主办、一中院民一庭承办了全市法院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全市各法院分管院长、民一庭庭长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主要针对继承、婚姻家庭纠纷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遗嘱的要式性,否定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对形式瑕疵遗嘱作有效认定。倾向意见认为,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又有充分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二、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认为,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认为,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在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

  倾向意见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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