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实践中对于该条的理解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1、如何理解无理由退货的除外规定?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部分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明确声明“本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签收后超过24小时不再受理退货”等,此类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倾向意见认为:除法律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商品性质和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在审查上述条款效力时,应结合商品性质不同进行区处。若商品性质属于可退货范围,经营者以上述类似格式条款否定消费者法定权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若商品性质属于不宜退货性质,且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则该格式条款的排除适用约定有效。因为消费者在知晓相关提示的情况下,再行购买的行为,应视为接受了相关的排除无理由退货的约定。否则,其可以选择到其他商家购买类似商品。 至于如何判断商品是否适宜退货,一般应结合消费习惯、公众认知等情况予以合理确定。如内衣、化妆品、食品、饮料等,由于涉及健康卫生等因素,消费者对于退货商品一般较难接受,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可认为商品性质属于不宜退货。 2、如何判断商品完好无损? 《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实践中对于商品已拆封的,如何认定商品完好? 倾向意见认为:商品完好不以商品是否拆封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判断商品是否完好,关键看是否会影响商品的再次销售。若消费者为检查、试用拆封商品,但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可以认定商品完好。 (二)关于《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对于该条款中惩罚性赔偿损失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 倾向意见认为:该惩罚性赔偿损失仅指受害人因人身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失,不包括财产损失。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失仅为人身损失,故该惩罚性赔偿损失也仅指人身损失。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下简称“十倍赔偿”)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存在一些争议。 1、“十倍赔偿”是否可以调整? 倾向意见认为:除原告放弃部分请求外,法院不对十倍赔偿进行调整。因为十倍赔偿为法定赔偿,法律并未规定在十倍以下调整。对于不安全食品,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加重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违规成本,更有利于促进食品质量安全。 2、若当事人主张不符合“十倍赔偿”构成要件,但符合《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规定,是否可在当事人未变更诉请的情况下直接适用? 倾向意见认为:不能直接适用。“十倍赔偿”与“退一赔三”规定的适用条件存在差别,前者是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前提,后者则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二者的请求权基础明显不同。当事人仅提出“十倍赔偿”的诉请,但又不符合该法条构成要件的,其请求明显无法成立。法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请。 1、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消费者能否据此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倾向意见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款规定对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涉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处理原则对于之前发生的案件处理可资借鉴。 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若食品本身并未存在质量问题,只是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 但对于外包装不符合规定,致使商品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重要信息标识不明,并可能会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则仍应适用上述“退一赔十”的规定。 2、消费类案件中如何认定构成欺诈? 倾向意见认为:消费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经营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质量标准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故意。从公平角度讲,经营者的欺诈故意属于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对此很难举证。相反,与消费者相比,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占有更多的信息,具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如果确实不存在欺诈,经营者能够就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或合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