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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若干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8-31 22:17:45   阅读:

沪二中法〔201621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增强律师与法官、法官助理在诉讼活动中的沟通与衔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贯彻落实我院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结合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并在征求上海市律师协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诉讼材料标准化(电子化)

 

1.电子文本。进一步落实双方合作内容,明确律师在提供书面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上诉状、代理词、答辩状、各类计算表格、补充材料等)的同时,一并向合议庭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本,共同提高诉讼效率。我院在诉讼案件立案且合议庭确定后,及时将电子邮箱通过短信或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12368二中分平台告知代理律师。

2.材料交换。我院以现有诉讼服务网络为基础,开发信息共享平台。案件合议庭确定后,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平台上创建针对具体案件的交流空间,实现相关诉讼信息的即时互动。

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我院提供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上诉状、代理词、答辩状、各类计算表格等)时,须将副本上传至共享平台,或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同时抄送法院提供的对方邮箱,供全体诉讼参与人查阅。

3.培训交流。我院针对律师使用情况,通过12368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服务平台,与市律协共同组织系统培训,提高实际使用效果。

 

二、关于律师与合议庭工作衔接

 

1.接待审理。对于依法可以书面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法官或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并开展和解、调解工作。同时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签字确认。

2.文书制作。双方经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官助理当场制作调解笔录,并经双方签字后提交合议庭确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且依法可以书面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根据听证、接待询问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三、关于律师参与“庭审方式改革”

 

1.庭前准备。推进试点合议庭针对民商事案件开展“庭审方式改革”。合议庭开庭前,先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组织庭前会议,召集案件双方代理律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无争议事实固定、案件争议焦点归纳等庭审准备工作。若在庭前会议中,合议庭认为需要进行委托鉴定的可一并进行委托鉴定。

鼓励双方代理律师在庭前准备中直接沟通,并共同向法庭提交电子版及书面签字版《关于本案纠纷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备忘录》,内容包括本案事实(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双方有分歧的事实),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列明共同认可的条文、各自有分歧的法律条文),并清晰载明各自的观点,共同提高诉讼效率。

2.庭审改革。开庭时,经合议庭征询双方意见,庭审可直接围绕庭前会议确定的争议焦点展开(无争议事实及法律问题不再具体展开),同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一并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当庭裁判。

3.律师协作。注重发挥代理律师作用,加强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沟通交流,增强律师群体对“1+3”庭审方式改革的理解和认同,积极争取代理律师在庭前准备、争点整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二为一”等试点活动中对审判人员的配合与协作。

 

四、关于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措施

 

1.审理阶段。鼓励双方律师庭前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对于庭前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当日予以审查确认,三日内出具法律文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及时作出裁定。情况紧急时,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2.执行阶段。经律师组织、参与,最终达成和解、调解的诉讼案件,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对于未能自觉履行的,我院探索建立执行绿色通道,加大对拖延履行一方的执行力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原则上在三日内启动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执行措施。

对于经律师组织、参与,最终达成和解、调解的仲裁案件或由律师办理的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照前款执行。

3.费用分担。为有助于纠纷化解,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对经过代理律师努力,双方有和解、调解意向的案件,法院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快速办理诉讼费减免、司法救助等诉讼服务,最大限度化解诉讼纠纷。

对于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律师费分担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的,该意见可记入调解笔录,如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合理原则的,可写入调解书主文。

4.宣传展示。在诉讼服务中心、我院官方网站分别增设电子滚动屏及专栏,宣传在我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工作业绩突出的律所及典型案例,鼓励全市律所积极参与我院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

5.情况通报。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我院将律所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情况定期向市律协进行通报反馈。与市律协探索建立相应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6.咨询专家。在与律师本人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市律协,聘请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担任二中院咨询专家库专家,聘期届满后由我院根据该律师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聘。咨询专家在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时,按照相关规定适用回避规则。

7.适法沟通。为了向法庭说明案件相关法律争议的意见、澄清立法意旨、厘清模糊的法律规定等正当目的,律所可以单方或双方共同提请市律协,将相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作为参考,最终法律适用仍以法庭认定为准。积极邀请律师事务所参加我院组织召开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律师意见,增进法律共识。

以上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市二中院和市律协协商明确的试点律所要成为全市各律所积极实践者和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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