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案件移送主体、受理部门、审查立案、退查补查及相关环节的注意事项和办案时限,规范了证据来源、取证方式等有关证据收集和使用等内容,健全完善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要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交通运输部门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行为,通过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以及由此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作为办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