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案实施细则(试行)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2-19 18:11:10 阅读:次 |
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切实增强刑事诉讼监督效果和刑事案件办案质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山东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案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九章一百五十二条,以刑事办案流程为主线,分为总则、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诉衔接、审查起诉、出席法庭、认罪认罚、刑事诉讼监督和附则。《实施细则》涵盖了刑事检察业务的全流程,是刑事检察部门的“一本通”,切实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那么,《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和之前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同?鲁检君带您一起梳理一下! 坚持法定标准原则,重在强调批捕案件和起诉案件由于处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防止捕诉合一后捕诉标准的完全同一化;
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原则,重在强调批捕和起诉工作的有序衔接,消除监督盲区;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原则,强调将法律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提高办案效率原则,旨在捕诉合一框架下实现繁简分流。 一是在充分调研并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七种可以适时介入的情形,并以列举方式进行了规定,这七种提前介入的情形都是实践中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方面比较疑难的案件。
二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机关对引导取证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案件后续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重要审查内容,以此实现提前介入工作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有效衔接。这也是对捕诉衔接一个细化的规定。 一是对不捕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规范。刑诉法及诉讼规则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移交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依据该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应当告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在事实上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后果是一致的,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若不建议侦查机关移交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可能造成行为人既未受到刑事追究,也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所以对于这类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实施细则》增加了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侦查机关移交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规定。
二是建立批捕备案制度,规定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由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将审查逮捕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原办案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补充意见,并加强捕后跟踪引导。这是《实施细则》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解决受级别管辖限制而捕诉分离的情形,完善这类案件的捕诉衔接,有序衔接审查起诉工作。 用诉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引导继续侦查三节共三十条内容,系统整合了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捕后诉前的相关规定,有效引导办案人用捕诉一体的视角全面审查案件,强化了捕诉工作衔接。明确了诉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审查方式、审查内容、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形、无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及监督;规范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协商指定管辖、捕后引导侦查、不捕引导侦查等内容;增加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强对捕后侦查内容的审查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均充分体现了捕诉一体办案的优势。
《实施细则》内容紧紧围绕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目的初衷,从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出发,将散见在不同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的捕诉一体规范,通过详细地甄别和梳理,进行了系统化整合,对捕诉一体具体办案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学习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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