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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关于加强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的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3 16:21:04   阅读:

资料来源:最高院官方网站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加快程序审查,提高效率,及时作出相应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司法审查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据此,现行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司法审查的时限。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时限要求,督促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决定,提高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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