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3 16:12:02 阅读:次 |
资料来源:最高院官方网站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为规范和细化监外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联合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对正确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确保刑罚有效执行,加强人权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您围绕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工作机制不完善、衔接不到位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和分析,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很有价值,值得认真研究吸收。
您指出患病罪犯交付执行衔接机制不完善,影响法院严格适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标准,建议完善患病罪犯交付执行衔接机制,加强法院看守所沟通配合。我们赞同上述意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完善衔接机制。在交付执行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只要人民法院依法送交有关法律文书,看守所、监狱应当收押,不得拒收。我们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完善罪犯交付执行衔接工作。
您指出部分审判机关与看守所对“交付执行前”法律理解存在分歧,导致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启动难,建议明确“交付执行前”的定义,避免暂予监外执行审查主体缺失。我们原则赞同上述意见。对于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的看守所在押罪犯,看守所尚未将罪犯交付监狱的,可以分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已向看守所送交法律文书的,属于人民法院已交付执行,由看守所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未向看守所送交法律文书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您指出配套机制不完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意愿不强,导致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难,建议会同民政、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完善解决相关未成年人工作机制,解决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难问题。我们认为上述建议对于解决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罪犯收监执行难这一“痛点”问题很有建设性,有利于该类罪犯刑罚执行的顺利推进,有利于相关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值得认真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相关案件指导工作,要求地方各级法院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收押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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