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最高法答复(2021.1.15):只要有代理权,即便盖的假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
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3 22:04:15 阅读: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 2021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司行为的认定规则,改变过度强调公章效力的观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作为个体组织,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
,
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
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
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该条款是对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完善,使
按手印与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方式并列,也成为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好各级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同时不断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公司行为认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公正审理好案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2
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