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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  发布时间:2012-02-26 19:39:42   阅读: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首发,如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合作。

[2010]刑他字第4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00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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