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6-12 21:30:14   阅读: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司法解释及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规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2

【颁布日期】2003-01-13

【实施日期】2003-01-13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2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检研请[2002]9)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