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复函: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6-12 21:36:16 阅读:次 |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司法解释及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法规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24号 【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高检研发第24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你部《关于非法经营界定有关问题的函》(文市函[2002)144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即: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系列环节,经营者购进违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仓库等场所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中间环节,对此也可以认定为是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2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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