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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义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7-17 23:31:54   阅读: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在裁判生效前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于裁判生效后犯罪分子取得的合法财产,依法不能没收。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以上答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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