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自行审查并强制执行的“行政拆迁”模式已经废止。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或者对与征收部门达成的补偿协议有异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一直三令五申在房屋拆迁领域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去年五月还下发了专门通知要求“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模式。对于诉讼案件中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的精神一直未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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