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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司法判决的公开应有所管控及限制,不能使其成为牟利的资本答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7-23 21:20:38   阅读: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司法公开要求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实现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从制度上落实司法监督、限制司法滥权、保障司法廉洁、体现司法民主、贯彻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由于裁判文书有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内容,部分文书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调解书,从内容上或形式上均不能上网,因此,为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行为,2010112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范围、程序以及发布网站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以下文书不得上网:(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另外,对需要上网的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程序上则要求,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审核,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核程序。在发布网站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互联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并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上述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保护,同时还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的安宁。

网友所反映的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文书没有经当事人允许能否上网,二是擅自发布的个人和网络能否以上网裁判文书牟利。关于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须知中写明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据此,在文书上网前,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告知和审核程序,经审核,当事人不予上网的理由正当的,不能上网。当然,如果当事人不予上网的理由不正当,在履行规定审核程序后,可以上网,但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以及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关于问题二,有权发布裁判文书的网站依法只能是人民法院法院互联网站,其他个人和网站未经人民法院授权不得发布,更不能以此牟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加大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规范和管理的力度,促进司法公开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的理念。

以上答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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