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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刑事拘留“多次作案”如何界定的相关问题回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7-31 21:19:42   阅读:

内容: 刑事拘留遇有“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到30日,假如确实多次作案,但前几次都不够立案标准,可否延长30天?

答复部门: 公安部法制局 答复时间: 2013-07-09 16:37:26

回复: 公安部法制局回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第3款规定,对于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对于问题中提到的多次作案,但前几次不够立案标准的情形,可否延长30日问题,我们认为,这里的多次作案不要求每一次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其中一次作案能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多次作案累计达到立案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如《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上述情形中如果实施行为达到三次以上,均可认定为多次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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