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的函 (2008)刑四复字142723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我院核准死刑的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经我院复核认为,原判对张俊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故裁定不予核准,发回你院重新审判。现将不核准的理由及相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鉴于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培训期间因琐事引发,被告人张俊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故对张俊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鉴于本案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判决死刑,请你院努力做好相关民事调解和说服安抚工作。被告人、被害人均系铁路职工,被害人亦在工作时间遇害,可商请被害人原单位协调做好经济上的补偿,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特此函告。 最高人民法院 二 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