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的函
(2008)刑四复字142723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函告。
最高人民法院
二 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院关于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的函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咨询预约 13654849896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 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07室 · 张万军博士本人接听
包头律师咨询网
正在加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的函
(2008)刑四复字142723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函告。
最高人民法院
二 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咨询预约 13654849896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 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07室 · 张万军博士本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