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最高院关于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的函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9-03 22:21:31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的函
(2008)刑四复字142723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我院核准死刑的被告人张俊杰故意杀人一案,经我院复核认为,原判对张俊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故裁定不予核准,发回你院重新审判。现将不核准的理由及相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鉴于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培训期间因琐事引发,被告人张俊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故对张俊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鉴于本案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判决死刑,请你院努力做好相关民事调解和说服安抚工作。被告人、被害人均系铁路职工,被害人亦在工作时间遇害,可商请被害人原单位协调做好经济上的补偿,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特此函告。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