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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作答复:对“关于解决在裁判文书上隐藏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2-12 21:24:34   阅读:

  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并对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程序、技术处理等进行了详尽地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便于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上述价值的实现,均要求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基于信息保护而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必须做到内容真实。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是,由于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在与公共利益关系不是很密切或确有必要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予以特别保护的部分案件中,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化处理。这些案件包括以下三大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你所反映的案件及情形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南京中院文书上网的做法并无不当。司法解释施行的时间也只有半年多一点,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同的认识甚至是利益冲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院会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力求达到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重要信息的安全之间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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