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4211号 关于解决法院审结后执行难的建议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将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过程,是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执行工作举步为艰,而且群众反映也很强烈,自己赢得官司,却赢不回自己的财物,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通过走访调研,法院审结后执行难的具体表现为:一是立法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在实践中应用较少,应当判刑的被执行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起到震慑作用,缺少一部系统、完整的法规来保障执行工作。二是被执行人难找。很多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与执行人员“玩躲猫猫游戏”,执法人采取电话联系、群众监督等手段,收效甚微,缺少先进技术的支持。三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查。法院执行案件时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现在金融机构很多,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效率很低,甚至还会因查询不及时造成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现象,缺少方便快捷的资源共享系统。 建议: 一是完善执行立法。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从执行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和保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大力宣传,逐步在社会上形成恶意赖账、拒不执行就是犯罪的观念。三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加强和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对“老赖”进行公开曝光,与金融、工商、税务、房管、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并与上述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形成各方参与、综合治理、齐心协力、并肩作战、共同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4211号建议的答复 范海涛等代表: 关于解决法院审结后执行难的建议收悉。建议中客观分析了当前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根据您的三点建议,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关于完善执行立法的建议。由于执行工作起步较晚,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执行中许多问题缺乏处理依据,许多程序操作比较随意,毋庸讳言,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依然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执行规范化建设,一方面全面规范执行行为。将执行程序实行精细化管理,全方位监督,改变以往粗放式执行模式,力求规范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全面完善执行法律制度。积极参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针对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时出台单项司法解释等,尤其是继续积极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单独立法。目前已组织业务骨干力量及专家学者经多次调研和反复讨论,起草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并已经向立法机关提出将“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今后将继续加大研究、沟通力度,进一步推动立法机关制定出台单行的“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关于加大执行宣传的建议。面对当前自媒体、全媒体的舆论环境和宣传形势,最高法院积极应对,根据执行难专项整治工作的特点,抓住契机,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正面舆论宣传和引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法院执行局刘贵祥局长就涉民生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的采访,还做客新浪微博与网友沟通;各级法院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典型案例等。通过大力宣传,使恶意赖账、拒不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受到相应惩戒,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同时也让老百姓真切地感觉到执行工作的新变化,增加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今后还将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执行环境,促进执行工作。 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议。近年来,最高法院强调要狠抓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和落实。一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外部联动机制。2010年19个中央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2013年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4年加速推进“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建设,与工商银行等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建立网络查控和信用惩戒机制的备忘录、执行信息合作备忘录,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分别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二是进一步深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内部联动机制。目前已有28个省区市建立了三级法院上下联网的内网系统,26个省区市建立了三级法院上下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计划今年正式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指挥体系。今后将继续全面推进网络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通过专线、政务网等方式,与各相关单位实现联网查控,有效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综上所述,您们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有效破解“执行难”建议,非常切合实际,我们会在执行工作中予以采纳和参考,继续努力把执行工作推上新的台阶。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能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配合和支持。在此,也希望您呼吁社会各界继续对法院执行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