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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申请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核的建议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2-24 19:20:15   阅读: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 3311 

 

  案由分析: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作为票据业务的一种,银行承兑汇票对于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提高资金流动和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引发了许多纠纷案件。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承兑汇票“假挂失”案件大幅度增加,给合法持票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票据公示催告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这三种情形,而在承兑汇票“假挂失”案件中,申请人所谓的丢失,都是在明知汇票去向的情况下,虚构失票事实,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无人主张权利,则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便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要求付款。由于公示催告通知一般是在专业的法院网上发布,通常情况下,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很少登录该网站查询,往往是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过,并且票款已经被冒领。承兑汇票“假挂失”是致使正常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侵权行为,并由此引发一连串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给合法持票人造成非常大的损失,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持票人不能及时充分的行使票据权利,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也恶意占用国家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建议:

 

  1、完善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程序的立法。例如,法院应加大对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案件的审查,在受理此类挂失时应严格把关,在必要时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只是单纯的形式审查。

 

  2、加大对承兑汇票假挂失当事人的惩处力度,对于虚构持有票据被盗、遗失、灭失事实的伪报人,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不受侵犯。

 

  3、加大政策引导,规范票据市场。银监、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制订相关规范承兑汇票的指导文件和政策,引导企业、银行正确办理、使用承兑汇票。

 

  4、建立信用体系,对恶意进行承兑汇票挂失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311号建议的答复

 

安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申请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条规定可见, 票据丢失后,权利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关于公示催告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第十八章还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问题,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相关纠纷案件也大幅度增加,亟须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我院现正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公示催告程序的修改也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此外,我们也在加强对票据法相关问题的调研,适时对票据法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您提出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我们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对票据法相关问题的调研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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