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手淫、口淫的答复(1995)

中纪法复〔1995〕10号(1995年12月21日)

四川、浙江省纪委:

你们关于共产党员参与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公安部已经作出按卖淫嫖娼查处的规定。共产党员参与这些活动,是思想意识极其腐朽堕落,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表现,都应当按照卖淫嫖娼错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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