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展同志:
您好!
您给周强院长来信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此复。
最高院答复:关于明确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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