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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依法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行的提案答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1-05 22:18:19   阅读:

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3016号(政治法律类30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2-25 10:52:32 点赞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修法和司法解释,依法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艾滋病是目前为止危害最为严重的性病,难以根治,易致人死亡。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卖淫嫖娼、通奸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应作为犯罪处理。对此,我院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沟通,并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724日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725日起施行。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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