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做好公益性诉讼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0-28 21:55:54 阅读:次 |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公益性诉讼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益诉讼工作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自试点以来,公益诉讼改革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实施五个阶段。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并全面实行。目前,公益诉讼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出了一批优秀案例,社会认知程度逐步提高。 一、关于扩大诉讼领域的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检察机关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用足用全法律框架内监督职责的同时,通过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推动“公益”内涵的延伸,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适时推动修法,扩大法律保护公益的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需求。 二、关于解决诉讼主体单一问题的建议。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各种社会组织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会进行公告,告知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因此,检察机关欢迎和支持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推进完善法律工作,力争将更多主体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中。 三、关于引入“惩罚性机制”的建议。目前,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而最高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障碍。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尝试和探索在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刘某某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巨额惩罚性赔偿,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效果。我院在开展的“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专项活动中,也鼓励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汇总既有案例,继续加强研究,不断强化实践探索,适时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力争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公益诉讼请求范围,切实加强公益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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