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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职能的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0-28 22:00:33   阅读:

民盟中央办公厅: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职能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掌握全部财产刑判决信息、实现财产刑判决信息共享的建议。提案提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掌握全部财产刑判决信息、实现财产刑判决信息共享的建议,切中实际的需求。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院积极谋划、统筹部署,稳步推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特别是2016年我院部署的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实现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全覆盖。2017年4月中旬至2017年11月底,我院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2018年,我院在全国组织开展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可以说,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推进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这项新增业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检察机关也深切感受到当前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及时、全面掌握财产刑信息方面的问题,影响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

提案提出的掌握全部财产刑判决信息、实现财产刑判决信息共享的建议,实际上是对解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渠道来源问题提出的很明确中肯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在今年开展的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中,我们的工作目标之一就是继续扩大案件信息的积累。一方面要对以前摸底不够清楚、掌握情况不全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查漏补缺,另一方面要保持2017年开展的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的延续性,对2017年7月1日以来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掌握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不断扩大、充实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信息的积累,夯实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在公诉、案件管理、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之间实现了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共享,但数据还不够完整。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提案提出的建议,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作用,下大气力对已经核查摸清但尚未录入系统的案件信息,及时予以整理、填录,力争于2018年12月底之前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业务信息数据化、数据填录日常化。

二、关于扩展信息来源,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的建议。我们非常赞成提案提出的拓展和疏通财产刑执行信息来源、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检察机关制度的建议。财产刑执行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检察机关始终重视同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2016年2月15日,我院与最高法就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工作召开座谈会,并会签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16年8月22日,我院印发《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坚持对等监督、注重协调、立足本职、内外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畅通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的渠道。承担财产刑执行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从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等部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获取案件信息。省级人民检察院与省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获取信息后,按照属地对等监督的管辖原则,逐级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承担财产刑执行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将检察机关掌握的信息与从第一审人民法院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根据提案建议,我院将结合2018年5月部署开展的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案例剖析会等形式,加强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共同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情况的共享工作机制。

三、关于建立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建议。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重监禁刑执行监督、轻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观念逐渐转变,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2017年7月,我院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起草并报送了《关于改进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规定》(初稿),其中就包含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容。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提案建议,继续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并在部署开展的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中,将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案、变更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涉案款物处置以及上缴国库等财产刑执行活动作为检察的重点。提案提出的建立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财产刑执行活动制度等建议,对于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很有意义。检察机关将与法院一起,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加强相关研究,进一步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制度。

四、关于建立执行违法调查制度的建议。提案提出的关于建立执行违法调查制度的建议很有价值。2016年8月22日,我院印发《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2)向侦查机关调查了解被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有关情况;(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情况;(4)向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调查了解情况;(5)其他依法采取的方法。”第14条规定:“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相关人员有贪污受贿、挪用涉案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当然,由于《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层级较低,规定比较原则,现实层面涉及因素较多,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我们始终在坚持不懈地推进完善相关制度。提案提出的在监督中检察机关有权采取调查措施等建议,为我们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方法方式,我们很赞成。我们将在部署开展的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中,进一步努力,深入探索财产状况调查、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减刑假释工作中考量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条件和程序等工作机制。我们也将根据提案的建议,稳妥推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金融部门、社会媒体等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的财产刑执行和社会征信体系,促进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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