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人社部对视同工亡时间延至3-5天的答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8-24 00:00:46   阅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21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33号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视同工伤死亡认定时间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

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职工,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您建议中反映的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规定具体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的确一定程度地存在,您提出的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有相关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以及必要的法律专家进行专门的调研,将视同工伤死亡认定时间延长至3-5天或更长的期限的建议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配合立法部门在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时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