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根据与您联系沟通情况,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案中所指出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取证难、认定难、打击难的问题,您通过调研提出的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也一直在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努力推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一、加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力度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在做好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同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此类案件办理:一是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未立案的,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例如某学校教师谢某猥亵多名未成年学生,事件发生后,谢某仅被处以治安处罚。检察机关在媒体报道中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进行调查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谢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某支教老师发现一村小教师性侵多名学生,报案后公安机关未立案。获悉此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通过监督立案使案件及时得到侦办。 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于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案件,在与公安机关沟通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对案件中证据证明力分析,从完善证据的角度引导侦查,向侦查机关提出收集、固定、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以便于及时提取相关证据,提高案件侦办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12309检察服务中心即将开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家属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直接表达诉求。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推动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案件线索共享机制。例如上海市检察院在今年3月与上海市妇联及妇儿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线索转交机制。 此外,在性侵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检察机关尽量采取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办案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实行)》明确规定:“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应当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公安机关已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并制作笔录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重复询问”。我们积极推行“一站式”询问机制,截止2018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建设办公场所、出台办案机制等方式,已建立“一站式”询问办案区323个。 二、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证据审查标准,有力打击犯罪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复杂过程,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此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强、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点,证明指控的难度更大。为此,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专业化建设力度,避免出现因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上把握不一致、不准确而影响依法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一是发布指导性案例,引导案件办理。去年高检院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予以明确。案例发布对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湖北检察机关借力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成功抗诉了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取得了很好效果。二是研究制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案规定。 高检院计划联合最高法制定性侵案件办案规定,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程序保障、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的规定,明确办案要求,推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加大对未检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通过培训,讲授性侵案件中儿童证言审查应当注意的问题、审查重点,以及如何在此类案件中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高检察机关处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能力。 三、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惩治犯罪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性侵犯罪出现了新的形式,嫌疑人利用网络交友平台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情况不断出现,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针对这一新情况,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惩治。一是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于不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网络性侵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就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在高检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就专门对一起通过互联网“隔空猥亵”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界定。 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加强预防宣传。高检院进行了“网络大灰狼”系列宣传,利用网络大课堂平台,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讲解未成年人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未成年人及家长防范意识,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强化自护技能,从而减少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让他们远离网络“大灰狼”。三是为网络环境的净化添砖加瓦。高检院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网络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呼吁加大对网络的监督管理力度,净化网络空间,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