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陕西省、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已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处理中实现了赔偿标准的统一。最高院513号文的出台,对我们国家逐步实现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实现“同命同价”不再只是一个梦。
目前已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省份的相关规定:
甘肃省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陕西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