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院会议纪要: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01-02 21:21:14 阅读:次 |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法官会议意见: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 因此,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 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 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 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继受人,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覆盖的范围,其与被继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上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条件。 类案文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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