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其不应不承担民事责任,应作为起诉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以实体要件进行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之一的“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
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成立,应当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再行做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
但是,对于名义上的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上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属于起诉要件的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被告提出的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