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网首发。严禁批量转载本文内容,本网将定期对搜索引擎收录内容检查,非法转载者必究,谢谢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