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宁夏经济发展状况,现对我区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较大”标准规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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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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