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宁夏经济发展状况,现对我区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较大”标准规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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