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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4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0-08 20:31:07   阅读:

   820,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50万元。

  据介绍,之前我区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综合状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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