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0]4l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贯彻实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5】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机构管辖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宁夏境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中央驻宁(含中央控股)企业及主辅分离后改制企业(含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金融行业、在宁军队属用人单位(部队企业)等与劳动者(非军籍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中央驻宁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机构)、自治区区直(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自治区属事业单位及其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属、市属国有企业(含由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市辖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报请处理的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 (二)市直(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其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市辖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市辖区直属(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四、县(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属、县(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县(市)直(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县(市)属事业单位及其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五、不同地区和情况的管辖范围 在自治区、市、市辖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管辖处理: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及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根据本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应由发生管辖争议的各方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二O―O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