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林业厅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等涉林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等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公正、准确、严肃执法,切实加强生态文明的保护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 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二) 在林地上挖沙、采石、采(探)矿、取土的;
(三) 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的;
(四) 在林地上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的;
(五) 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对林地污染的检测鉴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四、被非法侵占林地的回收及恢复原状问题:
(一) 因非法征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和限期恢复原状,违法责任人未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或恢复原状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林业行政处罚的全面执行。
(二) 因犯罪行为占用的林地,侦查机关应当查封,对权属
明确且返还后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返还;对占用本人经营承包的林地,应当由林地发包人或林地所有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六、 各级公、检、法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私极建立解决涉林执法司法问题协调机制,对涉林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予以解决,统一执法标准,切实做好涉林案件依法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