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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8 23:43:58 阅读:
次
索 引 号
01151253-8/2014-00011
信息分类
决策信息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安厅
标 题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公交明传〔2014〕39号
成文日期
2014-02-13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内公交明传〔2014〕39号
各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准确把握醉驾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醉驾案件办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意见》实施情况。各地要对《意见》下发以来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准确掌握醉酒驾驶的认定问题,从重处罚情形,醉驾案件办理中的数罪并罚及适用罚金,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及固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有关规定,严格执法,落实到位。特别是对《意见》下发以来的学习培训、适用中的问题困难进行整理剖析,于本月25日前上报醉驾案件办理及《意见》落实情况。报送地址:总队文件FTP/法制支队文件夹。
二、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意见》对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处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醉驾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持续开展覆盖全警的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突出培训重点,要使广大民警充分掌握《意见》的全部内容,确保培训实效。
三、严格醉驾案件办理。各地要严格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程序规定》为依据,紧密结合《意见》,不断研究细化醉驾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对违法行为查处、酒精呼气检测、血样提取和送检、调查取证、网上审批等环节进行明确要求,理顺办案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要按照《意见》要求,规范证据采集和固定,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执法监督,防止醉驾行为降格处罚。此外,各地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检、法机关不定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等案件重点跟踪调查,分析立案、撤案和补退案情况,加强办案督导,推动建立快侦快诉快判机制,防止形成案中积压,确保打击力度。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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