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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集资诈骗等几类案件管辖受理标准的意见》(2015年)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0 15:43: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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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经共同协商,于2014年12月联合出台了《关于集资诈骗等几类案件管辖受理标准的意见》,个人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集资诈骗案,将由市中院直接审判。《意见》同时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项等刑事犯罪的公诉、立案、审判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
近年来,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盗窃以及涉毒犯罪刑事案件明显增加,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这些犯罪活动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直接影响平安包头、法治包头建设,对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这六类案件的管辖受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市中院和市检察院经共同协商,于2014年12月联合出台了《关于集资诈骗等几类案件管辖受理标准的意见》,就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六项等刑事犯罪,提出了由市检察院公诉、市中院管辖受理的标准,为今后提起公诉、立案、审判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
《意见》提出,个人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集资诈骗案,个人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案案件,以及个人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个人犯罪数额在200万以上盗窃案件,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院审判。当犯罪数额达不到上诉规定的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在全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上述刑事案件,经市检察院与市中院协商后,也可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市中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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