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诉讼程序的意见(2008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09-04 20:33:57 阅读:次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诉讼程序的意见 包中法【2008】34号 各旗、县、区法院: 目前,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特别是“五刑会”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不作为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附带民事原告人往往以另行起诉为由撤回原诉,或不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本可一并审理的案件因刑事、民事部门分别审理而难以有效衔接以及平衡处理。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 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首先要立足调解加大力度,努力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多渠道解决当事人的分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2、 在审理程序上,根据刑诉法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何刑诉法有关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没有在刑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庭应当严格把关告知其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不予立案。如在刑事案件没有立案之前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民庭应将此案移送至刑庭合并审理。 3、 在附带民事实体判决上,要充分考虑合情、合理、合法和我国的社情民意,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死亡赔偿金应该作为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 4、 本意见于2008年8月10 日施行,对此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不具有溯及力。 2008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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