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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办法(2013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2:22 阅读:
次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积极稳妥地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建立健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与受理程序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由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2.
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未表态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调解组织盖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确认申请。
4.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⑴司法确认申请书;
⑵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口头调解协议应提供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笔录等有效证明;
⑶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
⑷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
⑸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⑹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
⑺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人民法院可制作《司法确认申请书》、《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格式文本。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了解情况,调阅调解档案材料,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司法确认案件应当列入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和档案管理范围。(立案庭、人民法庭)
(
“民确字”
)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申请人。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⑵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⑶确认和解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
⑷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
⑸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申请的;
⑹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的;
⑺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8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审查程序(
195
条)
9.
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工作。司法确认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种:基层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可以根据案件类型交由立案部门、各审判部门或专门的审查部门(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办公室、巡回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司法确认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情形的规定执行。
10.
审查调解协议采取书面审查与到庭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11.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⑴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⑵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
⑶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⑷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⑸调解协议是否遗漏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
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
⑺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
⑻调解组织、调解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强迫调解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⑼是否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12.
对于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而且可以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瑕疵内容的,应该在修改后的调解协议书或补正的调解条款上签字后,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盖章或签名,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修改或补正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议当事人撤回确认申请,由调解组织重新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后,再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3.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案件处理
14.
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5.
经审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组织重新对纠纷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变更原调解协议或就有关争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人民法院作出确认效力裁定书或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17.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书面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证明材料、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收确认裁定书或驳回申请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确认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的,双方当事人仍可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司法确认。
18.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程序或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当事人决定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19.
司法确认裁定错误的救济途径:
⑴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56
条)
⑵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司法确认裁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205
条)
⑶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裁定撤销司法确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0.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又就同一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
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人民法院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其另行达成调解协议或以原纠纷提起诉讼。
22.
当事人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存在调解协议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调解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判决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生效日期
23.
本实施办法自
2013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如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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