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区法院裁判尺度,结合全区法院审判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合同内容的确定问题 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单证等书面文件,起到证明保险合同的作用。 2、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此期间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保险合同内容以投保单载明的内容为准。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单与保险凭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对于保险凭证上未记载事项,以保险单记载为准;保险单与保险凭证记载内容存在冲突的,根据被保险人主张的书面记载为合同内容。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4、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以直接与投保人缔结合同关系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并承担实体民事责任。被保险人或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保险合同订立或具体理赔须由上级公司批准为由,要求追加该分支机构上级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准许。 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5、《保险法》确定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当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6、保险人的询问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上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概括性语言询问的,应视为没有询问。 7、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单相关如实告知事项的,只要投保人最后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除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以外,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中就询问事项所做的告知是属实的,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后果。 四、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 8、免责条款的范围。格式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的条款,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9、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就事故是否构成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承保风险进行审查。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及免责条款的效力。 10、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及举证责任。保险人对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方式予以全面提示,或者对全部免责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的,一般应当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除外。 五、构成《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11、规定“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后才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保险条款及“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均属保险人以放弃代为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的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保险法第六十条、保监会保监发(2012)16号(十一)精神) 12、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或指定时间内)通知义务,保险人即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财产保险赔偿范围的认定 13、在财产保险赔偿额的计算上,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在无特别约定或附加保险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仅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因保险财产的损失导致的额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减少不应计入保险赔偿额。 14、对于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七、涉及责任保险相关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问题 15、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保险人亦可申请加入诉讼,保险人的诉讼法律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 16、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要求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交强险等) 17、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第三者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该第三者拒绝参加诉讼的,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 18、保险人未参加侵权诉讼,侵权案件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没有直接约束力。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亦可依据合同约定,就免赔、比例赔付或不予赔偿项目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